美籍受益人境内信托架构与税务申报——FGT信托的适用场景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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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存在外籍家庭成员时,高净值家庭选择“在岸”还是“离岸”信托?
贰
什么是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外国委托人信托并非是一种特别的信托架构,而是由美国税务局以美国本土信托(U.S. Domestic Trust)为对比,认定该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是委托人,且委托人是外国人,即非美税务居民,从而认定该信托架构项下的资产无需按照美国税收制度缴纳所得税。
那什么样的信托可以被美国税务局认定为是外国委托人信托呢?在实践中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实质要件:
1.委托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比如中国高净值家庭的一代父母。
2.受益人包含美国税务居民,比如中国高净值家庭移民定居美国的二代子女。
3.可撤销的外国信托,即信托的设立地需是非美国,对美国而言中国设立的信托就是外国信托。
4.信托财产均来自于美国境外,比如来自中国一代父母在中国境内的资产。
在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情况下,依据法庭测试和控制测试原则,该信托将会被美国税务局认定为是外国委托人信托。在该信托架构下,由于外国委托人信托是可撤销信托,所以美国税务局会认为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非美国税务居民),因此美籍受益人在委托人生前从信托里获得的本金以及收益都不必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所以,一个中国税务居民用境内资金在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如果受益人包括委托人移民定居美国的子女,它就满足了外国委托人信托的条件,美籍受益人在委托人生前从信托里获得的本金以及收益都不必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类似家庭开始按照外国委托人信托条件设立中国境内信托的原因——发挥在岸信托在美国税法下的节税优势。
叁
设立外国委托人信托(FGT)的注意事项
肆
美籍受益人该如何进行税务申报?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受益人如果没有正确地填写3520表格,即只填写了表格第24和27项内容,那么受益人在该份3520表格上签字的行为,可能会使得信托受益人被认定为是信托所有人,最终导致信托受益人适用的纳税规则及纳税义务会有所变化。因此建议美籍受益人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务必咨询美国的专业税务律师,或委托当地律师或税务师协助填写表格或提供声明,以免申报内容错误。
总的来说,对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而言,如果有家庭成员移民美国,外国委托人信托确实有海外节税优势。因此,高净值家庭可以结合整个家族的国籍身份规划及传承规划,具体考虑是否设立该类信托。需要提醒的是,该类信托涉及复杂的美国税务制度,信托设立的各要素评估以及信托运行过程中的动态关注与管理都非常重要。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高净值家庭在有美籍家庭成员时的国内信托架构设计。除了美国,加拿大也是主要的移民地,如果二代子女移民加拿大是否也有类似FGT的节税架构呢?我们将在下一篇,讨论加拿大“祖母信托”的架构设计及具体实务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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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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